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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後魏文

卷九

宣武帝(二)

克三關勞元英詔

  知賊城已下。復克三關。展威闢境。聲略宣振。公私稱泰。良以欣然。將軍淵規內斷。忠謨外舉。受律揚旌。克申廟算。雖方叔之制蠻荊。召虎之埽淮浦。匹茲蔑如也。新州初附。宜廣經略。想善加檢督。必令周固。有所委付。然後凱旋耳。《魏書‧南安王楨附傳》。

下梁將蔡靈恩等詔

  中山王英所執蕭衍。冠軍將軍監司州事蔡靈恩等。隨才擢敘。《魏書‧宣武紀》。

  會平江南。此等便可放歸也。《魏書‧南安王楨附傳》。

報鄭道昭詔

  具卿崇儒敦學之意。良不可言。新令尋班。施行無遠。可謂職思其憂。無曠官矣。《魏書‧鄭羲附傳》。

建國學詔

  古之哲王創業垂統。安民立化。莫不崇建膠序。開訓國冑。昭宣三禮。崇明四術。使道群邦。風流萬宇。自皇基徙構。光宅中區。軍國務殷。未遑經建。靖言思之。有慚古烈。可敕有司依漢魏舊章。營繕國學。《魏書‧宣武紀》。

增減律令詔

  議獄定律。有國攸慎。輕重損益。世或不同。先朝垂心典憲。刊革令軌。但時屬征役。未之詳究。施于時用。猶致疑舛。尚書門下可于中書外省論律。令諸有疑事。斟酌新舊。更加思理。增減上下。必令周備。隨有所立。別以申聞。庶于循變協時。永作通制。《魏書‧刑罰志》。

報夏侯道遷詔

  得表聞之將軍前識機運已投誠款而中逢猜閒。致有播越。復翻然風返。建茲殊效。忠貫古烈。義動遐邇。漢鄭既開。劫翦庸蜀。混同之略。方自斯始。擒凶埽惡。何快如之。想餘黨悉平。西南清盪。經算淹朔。當有劬勞。所請軍宜。別敕一二。《魏書‧夏侯道遷傳》。

聽司馬悅赴闕詔

  司馬悅首謀義陽。征略有捷。且違京既久。屢請入朝。可遂此志。聽其赴闕。《魏書‧司馬楚之附傳》。

詔田益宗

  懸瓠要藩。密邇崧潁。南疆之重。所寄不輕。而群小猖狂。忽搆釁逆。殺害鎮主。規成反叛。此而可忍。孰不可容。即遣尚書邢巒總精騎五萬。星馳電驅。征南將軍中山王英。統馬步七萬。絡繹繼發。量此蟻寇。唯當逃奔。知將軍志翦豺狼。以清邊境。節義慷慨。良在可嘉。非蹇蹇之至。何以能爾。深戢誠款。方相委託。故遣中書舍人趙文相具宣朕懷。往還之規。口別指授。便可善盡筭略。隨宜追掩。勿令此豎。得有竄逸。遲近清盪。更有別旨。《魏書‧田益宗傳》。

荅劉芳請遷易郊壇詔

  所上乃有明據。但先朝置立已久。且可從舊。《魏書‧劉芳傳》。

詔邢巒

  巒至彼須有板官。以懷初附。高下品第。可依征義陽都督之格也。《魏書‧邢巒傳》。

審議貢舉詔

  任賢明治。自昔通規。宣風贊務。實惟多士。而中正所銓。但存門第。吏部彝倫。仍不才舉。遂使英德罕昇。司務多滯。不精厥選。將何攷陟。八座可審議往代貢士之方。擢賢之體。必令才學并申。資望兼致。《魏書‧宣武紀》。

銓授勳臣子孫詔

  先朝勳臣。或身罹譴黜。子孫沈滯。或宦途途失次。有替舊流。因而弗采。何以獎勸。言念前績。情有親疏。宗及庶族祖曾。功績可紀。而無朝官。有官而才堪優引者。隨才銓授。《魏書‧宣武紀》。

分遣大使省方詔

  朕纂馭寶厤。于今七載。德澤未敷。鑒不燭遠。人之冤瘼。所在猶滋。而糾察之獄。未于下。賢愚靡分。皁白均貫。非所以革民耳目。使善惡勵心。今分遣大使。省方巡檢。隨其愆負。與風響相符者。即加糾黜。以明雷霆之威。以申旄軒之舉。因以觀風辨俗。采訪功過。賞賢者。糾罰淫慝。理窮恤獘。以稱朕心。《魏書‧宣武紀》。

報邢巒詔

  若賊敢闚。觀機翦撲。如其無也。則安民保境。以悅邊心。子蜀之舉。更聽後敕。方將席卷岷蜀。電埽西南。何得辭以戀親。中途告退。宜勖令圖。務申高略。《魏書‧邢巒傳》。

因夏侯道遷未拜封下詔

  道遷至止既淹。未恭州封。可敕吏部。速令召拜。《魏書‧夏侯道遷傳》。

求言詔

  昔虞戒面從。昌言屢進。周任諫輔。王闕必箴。朕仰纘鴻基。伏膺寶厤。思康庶績。一日萬幾。是以側望忠言。虛求讜直。而良策弗進。規畫無聞。豈所謂弼諧元首。匡救不逮者乎。可詔王公已下。其有嘉謀深圖。直言忠諫。利國便民。矯時厲俗者。咸令指事陳奏。無或依違。《魏書‧宣武紀》。

詔問元英克敵事機

  賊勢滋甚。圍逼肥梁。邊將後規。以至于此。故有斯舉。必期勝捷。而出軍淹滯。肥梁已陷。聞之惋懣。實乖本圖。今眾軍雲集。十有五萬。進取之方。其算安在。克殄之期。復當遠近。竟以幾日。可至賊所。必勝之規。何者為先。故遣步兵校尉領中書舍人王雲。指取機要。《魏書‧南安王楨附傳》。

議甄琛請弛鹽禁詔

  民利在斯。深如所陳。付八座議。可否以聞。《魏書‧甄琛傳》。

  司鹽之稅。乃自古《通典》。然興制利民。亦代或不同。苟可以富氓益化。唯理所在。甄琛之表。實所謂助政毗治者也。可從其前計。使公私并宜。川澤無擁。尚書嚴為禁豪彊之制也。《魏書‧甄琛傳》。

棺埋暴骨詔

  掩骼埋胔。古之令典。順辰脩令。朝之恆式。今時澤未降。春稼已旱。或有狐老餒疾。無人贍救。因以致死暴露溝塹者。洛陽部尉。依法棺理。《魏書‧宣武紀》。

諡源懷詔

  府寺所執。并不克允。愛民好與曰惠。可諡惠公。《魏書‧源賀附傳》。太常寺議諡靖公司徒府議諡穆公詔云。

破陰陵勞元英詔

  知大摧鯨寇。威振南海。江浦無塵。三楚卷壒。聲被荒隅。同軌斯始。公私慶慰。良副朕懷。便當乘威藉響。長驅吳會。翦拉遺燼。截彼東南也。《魏書‧南安王楨附傳》。

命邢巒渡淮詔

  淮陽宿豫。雖已清復。梁城之賊。猶敢聚結。事宜乘勝。并勢摧殄。可率二萬之眾渡淮。與征南掎角。以圖進取之計。《魏書‧邢巒傳》。

詔有司敕蠕蠕使人勿六跋

  蠕蠕遠祖社崙。是大魏叛臣。往者包容。暫時通使。今蠕蠕衰微。有損疇日。大魏之德。方隆周漢。跨據中原。指清八表。正以注南未平。權寬北掠。通和之事。未容相許。若脩藩禮。款誠昭著者。當不孤爾也。《魏書‧蠕蠕傳》他汗可汗伏圖遣使紇奚勿六跋朝獻請求通和世宗不報其使詔有司敕勿六跋。

遣邢巒速進軍詔

  濟淮掎角。事如前敕。何容猶爾盤桓。方有此請。可速進軍。經略之宜。聽征南至要。《魏書‧邢巒傳》。

圍鍾離與元英詔

  師行已久。士馬疲瘠。賊城險固。卒難攻屠。冬春之交。稍非勝便。十萬之眾。日費無資。方圖後舉。不待今事。且可密裝徐嚴。為振旅之意。整疆完土。開示威略。左右蠻楚。素應逃亡。或竄山湖。或難制掠。若凶渠黠黨。有須翦除者。便可撲埽。以清疆界。如其彊狡憑阻。未易致力者。亦不煩肆兵。凱旋遲近。不復委曲。《魏書‧南安王楨附傳》。

報賞隴右誠義詔

  往歲隴右扇逆。合境不民。其中猶有卒能自守。無豫釁亂。疾風知勁。良在可嘉。尚書可甄量報賞。以表誠義。《魏書‧宣武紀》。

又詔邢巒

  安東頻請罷軍。遲回未往。阻異成規。殊乖至望。士馬既殷。無容停積。宜務神速。東西齊契。乘勝埽殄。以赴機會。《魏書‧邢巒傳》。

令劉芳與主樂務詔

  王者功成治定。制禮作樂。以宣風化。以通明神。理萬品。贊陰陽。光功德。治之大本。所宜詳之。可令太常卿劉芳。亦與主之。《魏書‧樂志》。太樂令公孫崇表請高監就樂務世宗知非才詔云云。

圍鍾離未克又與元英詔

  大軍野次。已成勞久。攻守之方。理可豫見。比頻得啟。制勝不過暮春。及省後表。復期孟夏之末。彼土蒸濘。無宜久淹。勢雖必取。乃將軍之深計。兵久力殆。亦朝廷之所憂。故遣主書曹道。往觀軍勢。使還。王具聞。《魏書‧南安王楨附傳》。

原蕭寶夤詔

  寶夤因難投誠。宜加矜貸。可恕死免官。削爵還第。《魏書‧蕭寶夤傳》寶夤與中山王英攻鍾離淮水汎濫寶夤與英狼狽引退士卒死沒者十匹五有司奏寶夤守東橋不固軍敗由之處以極法宣武詔。

立學詔

  高祖德格兩儀。明并日月。播文教以懷遠人。調禮學以旌造。徙縣中區。光宅天邑。總霜露之所均。一姬卜于洛涘。戎繕兼興。末遑儒教。朕纂承鴻緒。君臨寶厤。思模聖規。述遵先志。今天清地寍。方隅無事。可敕有司準訪前式。置國子。立太學。樹小學于四門。《魏書‧宣武紀》。

進高陽王雍等官位詔

  朕秉厤承天。履年將紀。徙正宮極。歲浹歸餘。台懿茂親。祗勤已久。列司英彥。庸績未酬。非所謂有功見知。賞以時及。其以司空高陽王雍為太尉尚書令。廣陽王嘉為司空。百官悉進位一級。《魏書‧宣武紀》。

定五校等官員數詔

  五校昔統營位。次于列卿。奉車都尉。禁侍美官。顯加通貴。世移時變。遂為職。既典名猶昔。宜有定員。并殿中二司馬。亦須有常數。今五校可各二十人。奉車都尉二十人。騎都尉六十人。殿中司馬二百人。員外司馬三百人。《魏書‧官氏志》。

令劉芳等詳察公孫崇新厤詔

  測度晷象。攷步宜審。可令太常卿芳。率太學四門博士等。依所啟者。悉集詳察。《魏書‧律厤志》。上公孫崇表上景明厤世宗詔。

聽元和襲爵河南王詔

  和初以讓鑒。而鑒還讓其子。交讓之道。于是乎著。其子早終。可聽和襲。《魏書‧河南王曜附傳》。

改元亮名字詔

  仕明風神運吐。常自以比荀文若。可名彧。以取定體相倫之美。《魏書‧六武子臨淮王譚附傳》。彧字文若本名亮字化明時侍中穆紹與彧同署避紹父諱啟求改名詔云云。

報酈道元請立魯陽學詔

  魯陽本以蠻人。不立大學。今可聽之。以成良守文翁之化。《北史‧酈道元傳》。

脩聽訟觀詔

  慎獄重刑。著于往誥。朕御茲寶厤。明鑒未遠。斷決煩疑。實有攸愧。可依洛陽舊圖。脩聽訟觀。農隙起功。及冬令就。當與王公卿士。親臨錄問。《魏書‧宣武紀》。

精檢枷杖詔

  察獄以情。審之五聽。枷杖小大。各宜定準。然比廷尉司州。河南洛陽及諸獄官。鞠訊之理。未盡矜恕。掠拷之苦。每多切酷。非所以祗憲量衷。慎刑重命者也。推濫究枉。良軫于懷。可付尚書精檢枷杖。違制之由。斷罪聞奏。《魏書‧宣武紀》。

僧犯付昭玄詔

  緇素既殊。法律亦異。故道教彰于互顯。禁勸各有所宜。自今已後。眾僧犯殺人已上罪者。仍依俗斷。餘犯悉付昭玄。以內律僧制之。《魏書‧釋老志》。先是立監福曹又改為昭玄備有官屬以斷僧務世宗詔。

北海王詳復爵營厝詔

  故太傅北海王。體自先皇。特鍾友愛。受遺訓輔。沖昧攸託。不圖暮節晦德。終缺哀榮。便可追復王封。剋日營厝。少慰幽魂。以旌陰戚。《魏書‧北海王詳傳》。

詔尚書

  司馬悅暴罹橫酷身首異所。國戚舊勳。特可悼念。主書董紹銜命公行。囚漂殊域。事可矜愍。尚書可量賊將齊苟兒等。四人之中。分遣二人。敕揚州為移。以易悅首及紹。迎接還本。用慰亡存。《魏書‧司馬楚之附傳》。

荅高肇奏水都等官詔

  使者道二。可如所奏。其下屬司。惟須充事耳。亦何勞多也。參軍錄事。并更置一。謁者加二。令史依舊。《魏書‧官氏志》。尚書令高肇奏都水臺請依舊二使者參軍事謁者并錄事令史亦隨事史立宣武詔。

造雜使詔

  比軍役頻興。使多毀敗。在庫戎器。現有無幾。安不忘危。古人所戒。五兵之器。事須充積。經造既殷。非眾莫舉。今可量造四萬人雜仗。《魏書‧宣武紀》。

放樊襄已南掠民詔

  聖人濟世。隨物汙隆。或正或權。理無恆在。先朝以雲駕甫遷。嵩基始構。河洛民庶。徙舊未安。代來新宅。尚不能就。伊闕西南。群蠻填聚。沔陽賊城。連邑作戍。蠢爾愚巴。心未純款。故暫抑造育之仁。權緩肅姦之法。今京師天固。與昔不同。揚郢荊益。皆悉我有。保險諸蠻。罔不歸附。商洛民情。誠倍往日。唯樊襄已南。仁乖道政。被拘隔化。非民之咎。而無賴之徒。輕相劫掠。屠害良善。離人父兄。衍之為酷。實亦深矣。便可放彼掠民。示其大惠。捨此殘賊。未令之愆。并敕緣邊州鎮。自今已後。不聽境外寇盜。犯者罪同境內。若州鎮主將。知容不糾。坐之如律。《魏書‧宣武紀》。

同軌詔

  江海方同。車書宜一。諸州軌轍。南北不等。今可申敕四方。使遠近無二。《魏書‧宣武紀》。

郤韓務獻七寶床象牙席詔

  晉武帝焚雉頭裘。朕常嘉之。今務所獻。亦此之流也。奇麗之物。有乖風素。可付其家人。《魏書‧韓秀附傳》。秀子務除郢州刺史獻七寶床象牙席宣武詔。

五等選式詔

  五等諸侯。比無選式。其同姓者出身。公正六下。侯從六上。伯從六下。子正七上。男正七下。異族出身。公從七上。侯從七下。伯正八上。子正八下。男從八上。清脩出身。公從八下。侯正九上。伯正九下。子從九上。男從九下。可依此序之。《魏書‧宣武紀》。